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九日/公元1874年7月22日《申報》:禁止小錢一舉,本館于前日曾經論及,特以意有所未盡,茲因復申陳之。夫交易往來,攙用小錢誠為市廛之積弊。故當上官于所屬之地設法示禁,在操錢業(yè)者,自必一例遵行。然所禁之處,茍僅域于一隅,則于民究有所不便,于官亦有所難行也。曷以【何以】見于民有不便,蓋各處貿易場中,豈無外來之客,或有自他邑而來作買者,
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九日/公元1874年7月22日《申報》:
禁止小錢一舉,本館于前日曾經論及,特以意有所未盡,茲因復申陳之。
夫交易往來,攙用小錢誠為市廛之積弊。故當上官于所屬之地設法示禁,在操錢業(yè)者,自必一例遵行。然所禁之處,茍僅域于一隅,則于民究有所不便,于官亦有所難行也。曷以【何以】見于民有不便,蓋各處貿易場中,豈無外來之客,或有自他邑而來作買者,或有自鄉(xiāng)鎮(zhèn)而來購物者,大抵皆帶本處所用之市錢,而未必其能預為選擇也。迨省內之人概不收納,則外來之買客固難,即省內之店家,于生意亦有所不利也。
至于官有所難行,抑自有說。蓋市錢于海外依舊通行,則省內之人遇有外來客商,勢必納其市錢,以冀日后再輾轉用出,始則視為外交之錢,破格暫用,久則援以為例,即省內市面,亦必仍蹈故轍矣。使復行之,而復設法以禁之,將為民上者,不亦勞乎?
然則欲力除其弊,宜莫如廷臣妥籌一策,通咨各直省督撫轉飭各府州縣,限于同時禁止,斯為得耳,否則,禁于此而不禁于彼,就使此處民人不敢以小錢行用,鄰近等處,其貽害焉必矣。試即以蘇省而論,今將設禁其小錢,無所歸往,勢必私入于鄰府各埠,若日后再從鄰府各埠照章懸禁,則民間之虧折,騷擾必因而倍矣,使見其勢不可遏,遂從而馳禁,則非特小錢仍然夾用于市,即還問今日之三令五申究何為乎?
故吾謂朝廷遍禁之良法,不如先定一例,限于一年為期,之后以嚴法查禁,由漸而至,民縱自知虧折,亦較輕耳。蓋聞有一年可用,則小錢市值必先小有折耗,期漸近,則價漸減,迨期限既滿,則小錢應已不能有值,而民亦幾忘其折閱【虧損】矣。
然此一年期限之法,非通行國內,同時并行,則亦不見其善也,蓋此處之民既知可運用于彼處,則小錢必不能遞落,以至于無值也。雖然同時遍禁之法誠美矣,而上下臣工仍宜實心實力,勿稍視為具文,始足以收成效耳。
計中國之內,區(qū)為十八省,每省雖固當審時度勢,便宜從事,遇有禁用小錢等事,宜各屬通行而始可以臻美善者。要惟在廷臣早為籌及也。然而,廷臣不詳加審察,賴有外省官憲于己之屬下遵辦,亦為認真圖政之善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