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三年四月十六日/公元1877年5月28日《申報》:國家立法,官長行法,必須因其法之可以行者,而后立而行之,方能令出惟行,勿惟反也,否則,勉強為之,百始勤而終怠,必先從而后違,此固一定不易之理也。連接吳門來信,詳述新蘇州府譚太守蒞任之始,所行諸政,其中順民之心者多,逆民之心者少,均已刊列于報。夫私用小錢一事,國法禁之,民情怨之,故地方一多小錢,官
光緒三年四月十六日/公元1877年5月28日《申報》:
國家立法,官長行法,必須因其法之可以行者,而后立而行之,方能令出惟行,勿惟反也,否則,勉強為之,百始勤而終怠,必先從而后違,此固一定不易之理也。
連接吳門來信,詳述新蘇州府譚太守蒞任之始,所行諸政,其中順民之心者多,逆民之心者少,均已刊列于報。夫私用小錢一事,國法禁之,民情怨之,故地方一多小錢,官吏禁與不禁均足為患。即如日下湖北天門之事,豈非前鑒?是小錢之當禁,夫固人人知之,乃知之而嚴禁之,禁之而復馳之,亦非始勤而終怠也,必有所以先從而后違之故。何哉?蓋市肆貿易,所藉以流通而無窒礙者,惟此錢耳。
乃錢法實有難言者。嘉慶以前,舊錢固多,每年猶多鑄新錢,故各處制錢不少,而小錢始易禁止;道光末造,各處缺銅,每銅一斤可易制錢300有余,而錢局之弊愈滋,僅需賣銅四斤,即得制錢1000以外,以此千錢作為新鑄,繳交各庫,其余之銅鉛、砂炭等物以及工匠各費,均可歸私槖【私人的錢袋】而分用之。京局尚且如此,何況外省?
若嘉慶以前,各處所鑄之制錢,民間又擇其分兩,較重者或化為銅斤,或鑄改小錢,遂致乾隆以上之制錢,各省所存無幾。至咸豐后之錢法,更不必言矣。即以蘇城言之,除了藩道府憲各庫與夫厘局厘卡所存之制錢外,而市肆各店一日之間欲收制錢乭串,恐不易集。以省會之大而制錢僅有此數,一旦欲禁小錢,故致市肆少錢,不能支持貿易,遂行清淡而閉歇者紛紛矣。
夫禁用小錢,錢法之末弊也。多鑄制錢,錢法之本務也。故欲禁用小錢,必須多鑄制錢,始制錢足用,而小錢自易禁矣,否則必致始勤終怠、先從后違也。
蓋錢之為物,固民間流行之物也,故古人名之為“泉”,為“布”,亦因其同為不可一日無者也。是以制錢缺少,然后用小錢以補不足。今因禁用小錢之故,諭令各業減價,此固天理人情之至,故各業亦皆愿從。無如小錢既禁而制錢不能敷用,為時未幾而其禁又馳。
現在,镕化之小錢,每千僅得凈銅七八兩,即以八兩而計,若鑄制錢1000,需镕小錢14000方能敷用,其不能改鑄制錢可知。以此懸揣蘇城各市肆之小錢,至少亦在于10萬串之外,一時除盡,則制錢萬不能足用矣。
欲禁小錢,縱不能多鑄制錢,亦必須廣須制錢,不然,異日各錢業必將以此為協制計也,民間又將藉以為口實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