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/公元1886年6月28日《申報》:民間私鑄錢文,律有明條,無論賢愚,莫不知之,孰則敢顯攖【觸犯】法網者?乃孰意粵垣洄瀾橋畔等街竟有集股招商議設鑄錢公司,欲販運云南銅斤至粵,以資鼓鑄。居然稟呈制憲,請準其設局開辦,所有一切章程既經擬定,甩集商股亦均有成。吾不知其稟中所陳大指若何,其章程所擬條理若何,然即粵督張香濤制憲之批詞觀之
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/公元1886年6月28日《申報》:
民間私鑄錢文,律有明條,無論賢愚,莫不知之,孰則敢顯攖【觸犯】法網者?乃孰意粵垣洄瀾橋畔等街竟有集股招商議設鑄錢公司,欲販運云南銅斤至粵,以資鼓鑄。居然稟呈制憲,請準其設局開辦,所有一切章程既經擬定,甩集商股亦均有成。吾不知其稟中所陳大指若何,其章程所擬條理若何,然即粵督張香濤制憲之批詞觀之,則其所謂章程者,已有概見,即其所陳稟詞,亦不待審觀而已知其謬矣。
本館前者曾勸中國整頓圜法,多鑄制錢,并請中國自鑄大小銀圓,以分西商洋錢之利。蓋近來中國市面小錢充斥,為害閭閻,雖有官憲出示禁止,札委訪拿,要不過循例奉行,虛應故事,即有大憲飭屬認真查訪,雷厲風行,然以中國地大人眾,十九行省,各分軫域,或此省認真禁絕,無可舞弊,則去而之他省,未必其到處皆嚴是禁也。而彼奸商遂得以復萌故智。即在一省之中,州縣繁多,或有此縣嚴禁小錢,即以彼縣為通逃淵藪。必須使制鑄充牣,方足以敵私鑄之燄,而源之盛者,流自可清也。
若夫洋錢,又來自外洋,其通行也,不過通商各埠,如上海為通商最大之處,洋場、錢鋪甚至只識洋錢而不知銀色,凡有持銀易錢者,必由公估局估定,而后憑該局所批之成色以為準。而洋錢之來自外洋者盈千累萬,運入中國,咸得易中國之金銀以出,此其利源之流出外洋者,殊屬不少。
竊以為,現在通商各埠咸喜通行洋錢,與其仰給于外洋而潛耗中國之利,何如中國自行鼓鑄,亦照外洋所制之大小、輕重而行用于市面,或可以分外洋之利權。
然鑄錢一事固屬不可再緩,而鑄銀圓一節,則猶不得不再用躊躇者識以錢之為利也。小民間尚有私鑄,愍不畏法,以呈其鬼蜮之伎。若銀圓之利,則視銅錢為大。設或更有狡猾之徒,私行潛鑄,攙雜混用,則其弊尤防不勝防。即便設立良法,實力嚴防,然必將于私鑄銅錢之外,又添新例,以防患于未然,是不啻因而屬民也。顧即曰,制錢之鑄,必不可以再緩,而所謂廣鑄制錢,則仍請中國之官為之,非謂中國之商亦可為之也。
錢而名曰制錢,則其權必歸于上。今而曰集商糾股,自行開鑄,則其違制亂法之罪,又何所逃乎?夫圜法之壞,以朝廷顯定律令,有犯必懲,尚且不能一律杜絕,豈商之權乃反過于官哉?故吾以為,粵人之稟陳于制憲者,不知其作何措辭也。
至于制憲之批語,則煌煌然巨言矣。
曰:鼓鑄制錢,上系國家利權,下關民間生計,此正告之,俾知利權當操之國上,不可下移也。
曰:以輕為利,愈趨愈惡,此正破其集商招股之惑。蓋錢由官鑄,尚且不能一律,猶有輪廓稍小,肉好稍薄者。彼商人惟利是圖,其以輕為利,不察可知,又安得以挽回圜法耶?
曰:少則利微,多則壅滯,此又閱歷世故之見。以銅鑄錢,爐火、人工開銷不少,所鑄若少,斷難獲利,若一經多鑄,則市面所用之錢,為數不難核計,袞聚既多,不能運化,譬諸人之多食致疾,將何以解之?其所謂百貨昂貴,病商病民正多,則壅滯之所致。錢至于壅滯,則必賤,錢賤則貨貴,有必然者已。
曰:私鑄競利,獄訟煩滋,此言猶為遠見。夫該商等以為既經稟請,即非私鑄,而小民未必其周知也。謂彼可鑄錢,我何獨不可以鑄錢,彼鑄錢以求利,我何不可鑄錢以分其利?利之所在,人爭趨之是不啻因此而大弛私鑄之禁,且又與于私鑄之甚。獄訟之繁咎在民,咎不盡在民也。本省壅滯,必運往鄰省,事勢之所必然,而鄰省一經私鑄充斥,交相詬責,勢所不免。
茲五弊者,皆屬必然之勢,顯為揭出,俾該商等如聞霹靂之聲,其有不憬然而悟者耶?
至謂成本必虧,厘稅何有,民間大擾,何論富強,所陳五便,皆屬虛誕,斷不可行。假如幸邀準行,該商等破家被罪,可立而待,此則婆心苦口,所謂仁人之言,其利溥【廣大】者也。
又云,洋銅、洋鉛取之甚便,不此之買,乃欲遠運滇黔銅鉛,顯系藉此佔取長江,走漏厘稅,此更屬誅心之論,該商等當亦有聞而心折者矣。
嗚呼!如張制軍者,可謂明也已矣,可謂遠也已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