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六日/公元1887年5月8日《申報》:楊昌濬片:再,閩省試鑄制錢,就水部軍械總局隙地建廠設爐,仿照康熙年間八分、九分舊制,酌定每文八分五厘,以敷工本而杜私銷,曾經兩次奏奉諭旨,準行在案。查該局試辦之初,工匠招募未齊,僅鑄3000余串,又值洪水為災,廠屋、爐座、器具均須重新整理。上年十月準到部文以后,再厘定章程,開爐鼓鑄。現已鑄就新錢30000
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六日/公元1887年5月8日《申報》:
楊昌濬片:
再,閩省試鑄制錢,就水部軍械總局隙地建廠設爐,仿照康熙年間八分、九分舊制,酌定每文八分五厘,以敷工本而杜私銷,曾經兩次奏奉諭旨,準行在案。
查該局試辦之初,工匠招募未齊,僅鑄3000余串,又值洪水為災,廠屋、爐座、器具均須重新整理。上年十月準到部文以后,再厘定章程,開爐鼓鑄。現已鑄就新錢30000余串,陸續發鋪承領行用,商民稱便。
并據福寧、霞浦等縣稟請給發前來,飭司添購銅斤發給,該委員稱,認真制造,撙節局用,不準絲毫浮費,照現定分兩源源鼓鑄,尚不致大有虧耗。即私鑄私銷,亦屬無利可圖,于地方似有裨益,理合附片具陳。伏乞圣鑒。謹奏。
硃批:戶部知道。欽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