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三年八月十八日/公元1887年10月4日《申報》:衛榮光【時任浙江巡撫】片:再,據防軍支應局司道詳稱,浙省鼓鑄制錢,所需銅鉛,現因內地滇黔等省購運維艱,須赴上海向外洋購辦,但由滬運浙,核計價值、運腳成本已重,若再照商運完稅,則耗本愈多,難以為繼。查鄂省鑄錢,銅鉛則滬運鄂,亦經奏請免完關稅,欽奉硃批“著照所請。欽此”,欽遵在案。今浙省鼓鑄制錢,
光緒十三年八月十八日/公元1887年10月4日《申報》:
衛榮光【時任浙江巡撫】片:
再,據防軍支應局司道詳稱,浙省鼓鑄制錢,所需銅鉛,現因內地滇黔等省購運維艱,須赴上海向外洋購辦,但由滬運浙,核計價值、運腳成本已重,若再照商運完稅,則耗本愈多,難以為繼。
查鄂省鑄錢,銅鉛則滬運鄂,亦經奏請免完關稅,欽奉硃批“著照所請。欽此”,欽遵在案。今浙省鼓鑄制錢,采購銅鉛、煤炭等項,事同一律,自應援案,免征關稅,俾輕成本。理合附片具陳。伏乞圣鑒訓示。謹奏。
硃批:著照所請。該部知道。欽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