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五年六月十八日/公元1889年7月15日:直督李鴻章片:再,上年省津各局代部鼓鑄制錢15萬串,前已依限鑄竣,一律解京。因省城一局尚有購存銅鉛,足敷鼓鑄5萬串之用,經戶部覆準,再行代部鼓鑄解京,備放兵餉等因。茲據藩司松椿詳稱,代鑄制錢5萬串,應用五成四洋銅21萬余斤,四成六白鉛17.9萬余斤,省局購存洋銅每百斤合銀13兩以內,白鉛每百斤合銀5兩左右。價尚合算其爐
光緒十五年六月十八日/公元1889年7月15日:
直督李鴻章片:
再,上年省津各局代部鼓鑄制錢15萬串,前已依限鑄竣,一律解京。因省城一局尚有購存銅鉛,足敷鼓鑄5萬串之用,經戶部覆準,再行代部鼓鑄解京,備放兵餉等因。
茲據藩司松椿詳稱,代鑄制錢5萬串,應用五成四洋銅21萬余斤,四成六白鉛17.9萬余斤,省局購存洋銅每百斤合銀13兩以內,白鉛每百斤合銀5兩左右。價尚合算其爐匠工食、柴炭物料,仍照上年奏定章程,每鑄制錢1 斤,準銷制錢310文。此外,員役薪工、局費循舊開支,統計銅鉛價及工料等項,應請先行酌撥銀4.5萬兩等情,前來,臣覆核無異,應照案請旨,仍在長蘆引課本年應解京餉內截留銀4.5萬兩,以資鼓鑄。事竣核明不敷若干,連解京運費,核實造冊報銷。
所有省局代部續鑄制錢,請撥銅鉛價費緣由,理合附片具陳。伏乞皇太后、皇上圣鑒訓示。謹奏。
奉硃批:戶部知道。欽此。